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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數及其職權,均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行決定,就人數方面,既屬會議組織體,即至少須兩人以上始成會議主任委員為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須設置此等職位至於其他委員,則可依具體情況及公寓大廈之規模大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自主決定之依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1]所建議之委員有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監察委員(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其他委員。所謂其他委員,依各該公寓大廈之實際需求可包括機電委員、安全委員環保委員等類。

  1.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選任上,除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任之。若推選不同之兩人,不能以該兩人為一定親屬而合併計算推選之票數,例如若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選任六名管理委員分別為ABCDEF,其中A(住二樓)C(住三樓)之父親,若ABA為主委, CDC為主委,EFE為主委,此時不得主張因AC之父親,而將兩人選票合併為A共得四票而當選,因主任委員之選舉具有高度身分專屬性,故不論為直系血親或配偶等親屬,均應分別計算,若該公寓大廈係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選任主任委員者,亦同
  2. 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或其他委員,得由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推選或選任,例如:即以抽籤方式決定,亦無不可。為避免管理委員職務間相互制衡功能失效,應盡可能避免各委員之間具一定親屬或有利害關係之人擔任
  3.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經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1] 詳參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內政部103.7.1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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