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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停徵管理費或將公共基金發還是否合法?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停徵管理費或將公共基金發還,此時是否合法?

按公共基金之目的主要是作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乃涉及公寓大廈住戶之居住安全、周遭環境維護等公益事項,若已危害到上開公益事項,則應屬違法。故此時是否應視停徵管理費之期間或將公共基金發還之金額數目多寡、社區需求等依具體個案加以判斷是否有危害住宅維護管理。若決議往後均不收取管理費,或者將公共基金全數或大部分予以發還,其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設置公共基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之規定,應認為決議違法,但若僅是決議短期間內,因公共基金已達一定之鉅額,乃暫停收取管理費或僅發還少部分之公共基金,而公共基金仍充足,並不影響公寓大廈居住安全、周遭環境維護者,則似可認為尚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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